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44号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樟树头工业小区**楼第**东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汉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风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