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28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城乡百货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红旺大市场内。
经营者:熊元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城乡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