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96号 原告:赵乾坤,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唯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长丰镇袁庄。
法定代表人:袁冬冬。
被告:袁冬冬,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赵乾坤与被告任丘市唯信电器有限公司、袁冬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乾坤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乾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乾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乾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