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蓝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1民初10305号
案件名称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蓝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蓝鹏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1民初10305号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枫泾商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0089142。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鹏飞,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原系余姚市朋飞食品超市经营者,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朋飞食品超市(以下简称朋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后因朋飞超市已办理注销手续,原、被告一致同意变更本案被告为原朋飞超市的经营者蓝鹏飞。

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被告蓝鹏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马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朋飞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马利公司商标侵权赔偿18000元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23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69537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马利”“”及“马头”图案等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建厂创牌已达95年的国货老牌,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马利牌”在颜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被告经营一处标牌为“快乐购精品生活超市”、面积约为500平方米的超市,该店位于工业区,周边工厂多,外来人口较多。

2019年12月,原告发现该超市出售的水粉画颜料系假冒“马利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后对该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原告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侵害原告的商标权益,故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受保护的商标为第695372号“”注册商标。

被告蓝鹏飞辩称,时间相隔太久,被告无法确认原告是否是从自己店里买的涉案颜料。

原告马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商标档案一份,拟证明原告是第695372号商标的商标权人。

被告蓝鹏飞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经审核,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二、(2019)沪徐证经字第14035号公证书及公证保全的颜料、鉴定证明一组,拟证明被告存在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蓝鹏飞表示并不清楚购买的过程。

本院认为经过公证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同时审查该公证书的公证取证程序,完整地记载了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在被告经营场所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全过程,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三、公证费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一组,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蓝鹏飞表示该组证据与被告无关,也不予认可。

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并结合原告委托律师出庭的事实对合理费用进行认定。

被告蓝鹏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1993年3月16日,马利公司申请注册第695372号“”商标,后经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画色;

水彩色;

水粉色;

国画色;

丙烯画颜料;

纺织纤维颜料”。

2019年12月27日,申请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施发维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其与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浙江省余姚市××镇××市场路××号标牌显示为“快乐购精品生活超市”的店铺(店内公示的营业执照显示“余姚市朋飞食品超市”字样信息)内,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施发维在该处使用手机支付方式购买马利牌水粉画颜料两盒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员将所购产品的一半进行封存,其他产品由施发维带回留存。

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2019)沪徐证经字第14035号公证书,附店铺外观、公证购买产品及封存照片打印件以及手机支付宝账单截屏件,其中手机支付金额显示为17元。

上述公证过程产生公证费1000元。

2020年1月19日,原告马利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从商标图案及防伪码等方面进行鉴定,认定朋飞超市所销售的公证购买取得的马利牌水粉画颜料系假冒伪劣产品。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经当庭拆封,内有马利牌水粉画颜料一盒,其盒体醒目位置标注的马头图案标识与原告的第695372号“”商标相同,马利公司陈述从产品外观防伪码、图案等方面鉴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方法。

另查明,原告马利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6日,注册资本为226.7572万元,经营范围为:绘画颜料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绘画颜料,办公文化用品,包装材料,建筑装潢材料销售,从事“绘画颜料、办公文化用品”专用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等。

2020年12月22日,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原告马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载明律师代理费为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马利公司系第695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马利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经比对,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绘画颜料,朋飞超市销售的颜料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该颜料包装盒及颜料膏体上标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现朋飞超市已经注销,被告蓝鹏飞作为朋飞超市的经营者,应对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蓝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0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63.50元,被告蓝鹏飞负担124元。

被告负担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