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48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红绶带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郑志兴。
被告:蒙自绶缘鞋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桂林街X。
经营者:虞某某。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红绶带鞋业有限公司、蒙自绶缘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