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4411号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潇潇,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梵余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
经营者:张益铭,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梵余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