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784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建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61XN。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建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