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78号之一 原告:李有根,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同心村318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孟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琪,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有根与被告湖州澳品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有根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22日,原告李有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有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有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李有根负担。
原告李有根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