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02民初4879号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西藏南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梅,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邗江区麦吉奶茶店经营者,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被告王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正品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含调查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购物款等)共计6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麦吉有限公司来自宝岛台湾,旗下的麥吉奶茶是一款致力于为消费者打造营养健康、创新美味、互动体验的知名创意饮品品牌,麦吉有限公司拥有“麥吉machimachi”品牌系列知识产权,系“麥吉machimachi”品牌的合法权利人。
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第21类、30类、32类和43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及第33962071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间均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9年6月27日。
目前经麦吉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版权局对其名称为MachiMachi、Machi小狗、麥吉等美术作品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证书编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9-F-00818561、国作登字-2019-F-00819352、国作登字-2019-F-00819355。
上述标识和作品均系麦吉有限公司独立创作,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辨识度。
原告经麦吉有限公司的许可,独占使用其名下包括系列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负责“麥吉machimachi”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运营和保护。
为保证产品品质和品牌美誉度,原告至今未开放加盟,目前仅在中国大陆的杭州、上海、南京、苏州、常州、宁波等六个城市开设有麥吉奶茶正品门店,其他城市门店尚在规划与筹建中。
由于麥吉奶茶也颇受明星喜爱推崇,特别是著名歌手周杰伦经常光顾,其最新的《说好不哭》MV更是将麥吉奶茶作为脚本原型,随着该MV于2019年9月播出,麥吉奶茶更是引爆市场,红遍两岸三地,各大正品门店每日引得众多消费者大排长龙购买,如今的麥吉奶茶门店已然成为必拍必晒的“网红打卡圣地”。
麥吉奶茶品牌及其特有的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在消费者心目中已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和特定的联系。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原告也特将相关包装、装潢图案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证书。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其在其所开设的奶茶店的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同时被告还擅自使用了与正品麥吉奶茶颇具影响力的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众多标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及商品来源于原告和麦吉有限公司、或者与二者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混淆行为。
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精心累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更严重混淆了原告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王梅答辩,1.邗江区麦吉奶茶店成立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2020年7月停止营业,加之店面装修的时间、新年爆发疫情的影响,邗江区麦吉奶茶店实际经营时间为4个月左右,被告已于2020年7月底与房东解除租赁合同,并实际将店铺转让。
2.邗江区麦吉奶茶店不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邗江区麦吉奶茶店使用小狗等标识是与茶控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签订品牌代理协议,合法取得该公司授权的一系列图案商标的使用。
当时加盟时,茶控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资质齐全,直到2020年7月邗江区麦吉奶茶店被其他城市的同行找到,才知有可能构成侵权,立即着手关闭奶茶店并将店铺转让。
3.若法院认定邗江区麦吉奶茶店构成侵权,被告认为法院应当追加茶控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鉴于邗江区麦吉奶茶店已经实际于2020年7月底关闭,原告的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且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邗江区麦吉奶茶店客观上并无侵权故意,邗江区麦吉奶茶店经营时间较短,受疫情影响并没有盈利。
综上,原告的事实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麦吉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获得了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第33962071号注册商标,均为图形“”,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为第21类、第30类、第32类、第43类,即:杯、碗、筷子等,咖啡、咖啡饮料等,果汁、汽水等,茶馆、咖啡馆、餐厅等;
2019年10月22日,原告与麦吉有限公司签订前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原告自2019年6月29日至2029年6月27日独占使用;
2019年11月15日原告获得美术作品《Machi小狗》“”、《麦吉》“”、《MachiMachi》“”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9-F-00899299、国作登字-2019-F-00899301、国作登字-2019-F-00899300。
麦吉有限公司以及原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美术作品在台北、××、××等地开办奶茶店,歌手周杰伦《说好不哭》MV以台北麦吉奶茶店为背景拍摄,该音乐作品的传播提升了麦吉奶茶店的知名度。
2020年7月3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接受申请,公证员与相关人员来到扬州市××区××广场××街××128的“machimachi麦吉”店,对该门店外观、店内现状进行拍照,购买该门店饮品两杯,进行公证,于7月16日出具(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9091号公证书,该店铺门头、大门、店内广告、价目表、饮料杯等多处使用前述美术作品(注册商标),公证费600元,消费33元。
该店系被告王梅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邗江区麦吉奶茶店”,于2020年11月13日注销。
诉讼中,被告请求追加茶控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对被告举证的品牌代理协议的真实性未予认可,不同意追加。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证书、网络报道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受权获得独占使用麦吉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和美术作品著作权,开展奶茶店经营活动,相关美术作品成为其经营的麦吉奶茶店店铺、奶茶杯等特有的标识,且其中一件美术作品系图形注册商标,其有权对侵害上述权利的人主张侵权责任;
被告开办的个体工商户“邗江区麦吉奶茶店”使用了案涉美术作品(包括用于商标注册的美术作品);
被告对于其系加盟茶控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是否有权授权被告使用案涉注册商标、相关图形标识,举证证据不足以证明,并因原告不同意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因不是必要的共同被告,故不予采纳,如确因系该公司的行为导致被告承担了侵权责任,被告可自行向该公司主张权利;
因相关美术作品已成为原告经营奶茶店店铺、相关商品特有装潢、包装,因此,上述美术作品的使用,除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外,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鉴于被告已经停止了经营,侵权行为已经不存在,故只对赔偿进行裁判。
原告系提出法定赔偿,特别考虑下列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被告门店的规模,被告系个体工商户,门店规模一般;
2.侵权时间,被告成立于2019年年底,于2020年11月注销,经营时间不足一年;
3.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开展相关奶茶店铺经营时间与此同步;
4.2019年年底以来发生的疫情对餐饮业经营的影响;
5.原告维权费用。
酌情确定赔偿数额3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3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325元,被告负担325元(原告已预交,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