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8920号原告: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住所地瑞士联邦勒洛克勒市突来而大街**。
法定代表人:佛朗索瓦·迪爱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镇幸福西街****原告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与被告北京尚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梭有限公司(TissotSA)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