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55号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创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软件产业大厦B栋4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周旭。
被告: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299号网商产业园42787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张炳基。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创狐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