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07号原告:许乐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祥雅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黄连众,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中山市宏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黄连众,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乐明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祥雅照明门市部、中山市宏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乐明于2021年×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乐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