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知民初30号原告:北京中电德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212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立萍,吉林乾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时代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与百汇街交汇17-2号送变电小区3门6楼601。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业,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环宇,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禾鑫,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文海,男,193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北京中电德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时代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环宇、张文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中电德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电德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电德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北京中电德成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