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725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瀚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区杨树房久久鸭水煮鸭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大通路**。
经营者朱峰。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区杨树房久久鸭水煮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