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41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思洁,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金凤,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苏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案受理后,经本院委派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遂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