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汤洪波、刘旺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3刑初82号
案件名称汤洪波、刘旺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洪波;刘旺守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3刑初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洪波,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广场路33号1101房,现住广州市荔湾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湘华、梁智杰(实习),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旺守,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三魁镇刘宅村湖边岭,现住广州市荔湾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森、杨学诗(实习),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8〕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佘淡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洪波及其辩护人白湘华、被告人刘旺守及辩护人张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起,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伙同同案人刘小荣、黄洪聪、刘小青(均另案处理)租赁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2号西郊大厦B栋2153档和西郊大厦A栋1112档作为销售档口,未经授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TIFFANY、CALVINKLEIN、MK、HERMES、DIOR、BVLGARI、GUCCI、CHANEL、YSL、VANCLEEF&ARPELS、SWAROVSKI、MICHAELKORS、CARTIER品牌的饰品,并租赁广州市荔湾区中展里68号流花大楼711房作为存放以上假冒饰品的仓库,聘请同案人余某、梁某(均另案处理)在上述两个档口销售假冒饰品。

2018年9月,上述两个档口共销售假冒饰品共计人民币124915.50元。

2018年9月27日,民警分别在上述两个档口抓获同案人余某、梁某,当场查获假冒饰品一批、销售单据120张和平板电脑、手机等物品;

在上述仓库抓获被告人刘旺守、汤洪波,当场查获假冒饰品一批和手机等物品,并当场在被告人汤洪波身上缴获销售假冒饰品所得赃款现金人民币85300元。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假冒饰品共90164件总价值为人民币1266252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两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汤洪波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汤洪波是犯罪未遂;

2、汤洪波有坦白情节;

3、汤洪波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4、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旺守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刘旺守是犯罪未遂;

2、其有坦白情节;

3、其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4、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认定的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饰品,销售单、pos纸、赃款现金85300元、作案工具手机、平板电脑(均已拍照存档),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材料,微信资料及聊天记录照片,证人黎某提供的西郊流花大楼711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证人周某1提供的西郊精品城主楼1112室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广州罗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承诺书、鉴定书、价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CK)、身份证复印件,广州索思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控告书、权利人授权书及公证认证、商标注册证、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TIFFANY),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请求书、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明、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商标注册证(MK、HERMES、DIOR),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投诉请求书、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CHANEL、CARTIER、BVLGARI、VANCLEEF&ARPELS、ROLEX),上海索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价格证明、请求书、转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YSL、GUCCI),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转委托授权书、举报函、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SWAROVSKI),证人余某、梁某、黎某、周某1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莊某胤的证言,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荔价认不[2018]892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标的涉案物品清单及价格汇总表,被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的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汤洪波、刘旺守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上述相关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洪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刘旺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饰品、作案工具手机、平板电脑、赃款现金人民币85300元(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