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270号本案系审判庭移交执行。
被执行人:余昌坤,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余昌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所处罚金一案。
因被执行人余昌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昌坤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