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8民初59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市甜蜜色隐形眼镜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金鼎秀苑8号楼西数第9门市(金鼎商业街美美内衣对面)。
经营者:胡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英、王亚琼,吉林赵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大安市甜蜜色隐形眼镜店(以下简称甜蜜色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被告大安市甜蜜色隐形眼镜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英、王亚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BOLON、暴龙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并于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原告的销售市场,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甜蜜色眼镜店辩称:1、答辩人的行为不符合商标法的侵权行为。
涉案的眼镜系答辩人在微商处购买,数量为2副,单价为85/个。
只销售1副眼镜系被答辩人假冒消费者名义购买,答辩人并不识别该商品的商标并答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眼镜是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所以答辩人的行为并不明知或者应知;
2、被答辩人所诉事实属于“钓鱼”维权、恶意诉讼。
答辩人主观上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系侵犯被答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答辩人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范围为隐形眼镜,并非专业销售眼镜的商家,对涉案注册商标公示性权利的商品真伪、价格、供应商等方面负有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低于眼镜销售商家。
被答辩人在假冒消费者购买涉案眼镜时。
应当有义务告知并制止,但是被答辩人却对答辩人的行为进行公证并进行诉讼,纯系“钓鱼”维权、恶意诉讼,扩大损失;
3、被答辩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所受到的损失或答辩人所获利益,也未能证明相关各种费用的存在。
综上,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雅瑞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举了如下证据: 1、厦门市公证处(2017)厦证内字第15114号公证书一份,证实:2011年5月13日原告通过向原商标权人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受让的方式分别取得了“”、“暴龙”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有效期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暴龙”商标的有效期自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
2016年5月21日原告通过申请注册取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BOLON”商标注册证,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
上述三个商标的均为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原告系“”“暴龙”“BOLON”商标的专用权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厦门市公证处(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一份,证实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定,原告持有的“BOLON”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3、厦门市公证处(2017)厦证内字第31809号公证书一份,证实原告对其持有的“”、“暴龙”、“BOLON”,投入广告宣传费用过亿元,在国内多家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大量广告,并被评为亚洲500强品牌。
4、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2018)厦思证内字第7572号公证书一份及封存实物。
证实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江玉龙、黄晴及雅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涛,于2018年9月22日来到位于大安市卫健路标有“sweetcolor”字样的商店,购买眼镜一副,支付人民币85.00元,现场取得手写销售凭证一份。
随后,周涛将所购眼镜及在该店取得的所有材料(包括票据单据原件)交给公证员保管并封存。
整个交易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完成,公证人员对眼镜店内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
进而证实,被告对原告持有的商标构成侵权。
5、公证处封存的实物证据:经当庭拆封,封存实物为一个购物袋,上有标签为9月22日白城大安市甜蜜色隐形眼镜专营店,眼镜包里放有一副眼镜,两个眼镜腿显著位置印有暴龙英文注册商标“BOLON”,眼镜的右侧眼镜片上也印有暴龙英文注册商标“BOLON”,一张便签收条上写着太阳镜一副85元,店名是“sweetcolor”,时间为2018年9月22日。
6、暴龙BOLON眼镜鉴别真假通用说明一份,及真假鉴别图片两份,证实原告生产销售的“BOLON”、“”、“暴龙”、品牌眼镜产品真假鉴别共同要点为,眼镜镜腿内侧商标印字的后面,均存在12位阿拉伯数字的镭射防伪码,撕开防伪通过拨打防伪标签上的查询电话及微信公众号查询结果与镜腿上的型号货号对应一致。
如果没有镭射码或所查询的防伪码不存在,皆为侵权仿冒品。
另外,通过观察眼镜镜腿上的防伪标签,正品眼镜标签“A”和“R”有立体效果,假冒眼镜“A”和“R”无立体效果。
由此可知,涉案被告销售的眼镜产品,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7、公证费票据及维权服务合同各一份,证实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及维权花费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4600元。
经质证,被告甜蜜色眼镜店对证据1、2、5、6、7无异议,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
对证据3、4有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雅瑞公司出示的证据为经公证的证据,公证程序合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甜蜜色眼镜店未出示证据。
经对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综合审查,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为: 2011年5月13日原告通过向原商标权人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受让的方式分别取得了“”、“暴龙”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有效期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暴龙”商标的有效期自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
2016年5月21日原告通过申请注册取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BOLON”商标注册证,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
上述三个商标的均为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原告系“”“暴龙”“BOLON”商标的专用权人。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定,原告持有的“BOLON”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对其持有的“”、“暴龙”、“BOLON”,投入广告、宣传费用过亿元,在国内多家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大量广告,并被评为亚洲500强品牌。
2018年9月10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江玉龙、公证人员黄晴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涛于2018年9月22日来到位于大安市卫健路标有“sweetcolor”字样的商店,购买眼镜一副,支付人民币85.00元,现场取得手写销售凭证一份。
随后,周涛将所购眼镜及在该店取得的所有材料(包括票据单据原件)交给本公证员保管并封存。
经当庭拆封,封存实物为一个购物袋,上有标签为9月22日白城大安市甜蜜色隐形眼镜专营店,眼镜包里放有一副眼镜,两个眼镜腿显著位置印有暴龙英文注册商标“BOLON”,眼镜的右侧眼镜片上也印有暴龙英文注册商标“BOLON”,一张便签收条上写着太阳镜一副85元,店名是“sweetcolor”,时间为2018年9月22日。
双方当事人对在甜蜜色眼镜店购买到的眼镜,为假冒暴龙眼镜无异议。
位于大安市卫健路标有“sweetcolor”字样的商店,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大安市甜蜜色隐形眼镜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胡婷婷,注册日期2017年5月31日。
经营范围:隐形眼镜销售。
另查明,雅瑞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2000元,并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签订维权服务合同一份,但律师费用没有提交具体的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眼镜厂家未取得商标权人雅瑞公司授权,使用雅瑞公司享有专用权的“BOLON”注册商标,生产假冒的“BOLON”眼镜,侵害了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甜蜜色眼镜店销售案涉侵害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雅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甜蜜色眼镜店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所获得的利益,雅瑞公司申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且包含合理开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综合考虑“BOLON”系列商标知名度、甜蜜色眼镜店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时间、规模、营业状况以及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甜蜜色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综上所述,雅瑞公司要求甜蜜色眼镜店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甜蜜色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甜蜜色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三、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甜蜜色眼镜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