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29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城程,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
因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城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28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城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levI’S”、“GUCCI”、“BURBERRY”、“BOY”、“PUMA”、“TOMMYHILFGER”、“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衣服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城程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城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李城程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城程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刑初28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