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6民初102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
注册经营场所地址:东源县仙塘镇洋潭村河义公路边;
实际经营场所地址:纬十五路上对面江山一品楼盘一侧金源宇电缆一侧佳美百货,店铺名裕昌隆百货。
经营者:陈联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钦,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揭西县。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敏,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铭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6月8日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粤民辖终794号裁定维持本院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多年来致力于打火机的制造、研发,不仅是国内最大的打火机制造商之一,其生产的“百得”品牌打火机还销往泰国、迪拜、美国、印度、韩国等国家地区。
原告享有“百得”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期至2026年4月20日;
享有“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08月06日,以上商标核定使类别均为第34类,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原告通过努力将自身建设成为行业领导者,并获得多项荣誉。
2012年原告的字母商标“BAIDE”(商标注册证号:4443558)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15年1月该商标还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原告多年来致力于满足客户创新的产品诉求,已成为点火器打火机行业的开拓者和市场领先者,打火机销量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据领先地位,对外出口量更是连续多年排名前列,“百得”系列打火机在打火机市场极具知名度。
被告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销售的“309-A”打火机,与原告生产的“百得”打火机是同类产品,擅自使用了与原告核准注册的“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专用权,同时侵犯了“百得”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文字部分。
但被控打火机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
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当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原告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第二组证据:(2018)宁秦证经内第370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百得”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注册至2026年4月20日,享有“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注册至2025年8月6日,以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4类,包括烟用打火机。
证明原告在商品上注册了商标,是“百得”商标的商标权人。
第三组证据:(2018)宁秦证经内第371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2012年原告的“BAIDE”商标(商标注册证号:4443558)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15年1月该商标还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四组证据:工商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五组证据:购物保全公证书一份及封存产品,证明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公证费、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差旅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七组证据:(2018)粤广广州第034332号公证书一份,证明三款打火机外观、包装的特征。
被告辩称,陈联坎只在东源县××××村河义公路边经营了一家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原告所诉位于源城区纬十五路上对面江山一品楼盘一侧金源宇电缆一侧佳美百货的裕昌隆百货店并非陈联坎的店铺。
原告购买的商品不是在陈联坎的店铺购买。
我方并未侵权,无需赔偿损失。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东源县××××村委会2018年12月1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陈联坎在东源县××××村河义公路边经营了一家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
2、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的工商登记资料。
3、市工商局源城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证明陈联坎在源城区没有登记注册记录。
本案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五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其店铺也不是其的东西。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不能证明本案店铺没有在经营,公证书中在文字部分已经明确公证人员见店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是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
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多年来致力于打火机的制造、研发。
原告享有“百得”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期至2026年4月20日;
享有“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08月06日。
以上商标核定使类别均为第34类,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2012年原告的字母商标“百得”(商标注册证号:4443558)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15年1月该商标还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二0一八年一月九日,公证人员潘某助理纪金生、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位于河源市××路上一处悬挂“裕昌隆百货”招牌(对面有“江山一品楼盘”;
一侧“金源宇电缆”;
一侧“佳美百货”)店铺。
**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用手机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标有“佰得”标识的总价为人民币30元的打火机一盒,公证人员对购买人手机支付的页面进行拍照,购买过程中,公证人员见店铺悬挂营业执照(名称: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
购买人向商家索要购物发票,店铺提供了购物收款收据和名片,所购商品、收据和名片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封存。
并于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对上述购买涉案产品过程进行了公证,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了(2018)宁秦证经内第462号公证书。
原告认为被告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销售的“佰得”打火机,与原告生产的“百得”打火机是同类产品,擅自使用了与原告核准注册的“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专用权,同时侵犯了“百得”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文字部分。
但被控打火机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
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当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庭审当日,经合议庭人员到实地察看,并无原告所诉位于源城区纬十五路上对面江山一品楼盘一侧金源宇电缆一侧佳美百货的“裕昌隆百货店”店铺。
对应位置及查看现经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是“河源市源城区新X泰商行”,注册机关为河源市源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日期为2010年04月30日,经营者杨XX。
原告提供的裕昌隆百货名片的服务热线电话号码与被告经营者的电话号码也不相同,手机支付的收款人为何XX。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
被告应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虽提供了公证书,在文字部分已经明确公证人员见店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是“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
但未提供有关照片或者其他有关被告营业执照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确定该店铺是“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或者与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相关联,被告也不予认可。
且与现实情况不符。
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及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陈联坎在东源县××××村河义公路边经营了一家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在源城区没有登记注册记录。
原告所诉店铺属于源城区的管辖范围,东源裕昌隆百货商店属于东源县的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所诉涉案侵权商品是在被告处购买。
原告起诉被告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并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