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8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鼎森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乐园西小区7号。
法定代表人:牛蕴光,总经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牧公司)诉被告北京云鼎森立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云鼎森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定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被告云鼎森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蕴光于2019年2月27日到庭。
庭审前,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鉴于此,原告九牧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云鼎森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