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初5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蓝湾购物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银杏大道东路**会信用代码91371122348997761E。
负责人:冯安会。
被告:日照市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阳北路用代码91371122863045044F。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鸿,莒县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德,日照市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蓝湾购物中心、日照市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