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976号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戊楼**。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掌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v>法定代表人:李胜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翰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掌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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