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富裕工业区****605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G。
法定代表人:方攀。
被告:方攀,男,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罗田县,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方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伟彬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