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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维康乐饮食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嘉美酒业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民初38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维康乐饮食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嘉美酒业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维康乐饮食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嘉美酒业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民初38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维康乐饮食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和谐路南段/div>法定代表人:李明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嘉美酒业食品商行。

住。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南四环百荣商贸城******/div>经营者:娄美玲。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维康乐饮食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嘉美酒业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因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嘉美酒业食品商行已进行工商注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嘉美酒业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嘉美酒业食品商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嘉美酒业食品商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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