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12089号 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费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恬、周惠霞,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市拱墅区发耀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118号。
经营者:林大华。
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拱墅区发耀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小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