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536号之一 原告:尚亨中,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婷,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陆,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雅新康洁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浩旺机电.新材料产业园A12-4座)。
法定代表人:刘小萍。
原告尚亨中与被告成都雅新康洁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尚亨中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亨中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亨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