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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民初24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24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仙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903946569C。

负责人:陈同光。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星光三路**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

法定代表人:尹显智,职务不详。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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