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91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郑少鹏手机维修服务中心,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荣路**一社会信用代码×××GXF。
经营者郑少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