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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原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530号
案件名称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原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原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民终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原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蓬莱市蓬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孝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凤,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波尔多市七月三十日林荫大道1号。

授权代表人:法比安波瓦,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萍,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波尔多联合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波尔多联合会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波尔多联合会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云雀公司停止生产假冒波尔多联合会注册商标的葡萄酒缺乏事实依据。

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云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依据是波尔多联合会自行作出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属于波尔多联合会的单方陈述,一审法院在没有对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侵权产品当庭查验的情况下,直接依据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云雀公司生产侵权产品,证据明显不足。

且即使云雀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侵权,在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日现场检查后就已立即停止生产,波尔多联合会要求云雀公司停止生产行为已失去事实基础。

二、一审判决云雀公司赔偿波尔多联合会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与法律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根据侵权人获利或者商标权人知名度等情况确定。

云雀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在生产线上查获,未流向市场,云雀公司已承担了巨额的行政罚款,且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云雀公司“无违法所得”,没有给波尔多联合会造成实际损失。

三、www.1688.com网站“烟台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玛格旗舰店”(以下简称玛格旗舰店)实际由案外人唐文华经营,网站供应商页面中上传的企业工商注册信息等证件,系唐文华私自上传且已过期。

波尔多联合会公证购买的产品并未当庭查验,云雀公司向唐文华了解到其通过1688网站所销售的产品并不含有涉案被诉侵权标识,云雀公司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唐文华向云雀公司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一审判决云雀公司同时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涉案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云雀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所售葡萄酒确为法国进口,云雀公司关于“原产地直供”等的陈述是对产品的一种介绍,不存在伪造产地、虚假宣传行为。

波尔多联合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给予云雀公司充分的申诉及听证权利,云雀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故处罚决定书并非仅依据波尔多联合会的单方鉴定报告作出,且商标权人对侵权产品的真伪作出鉴定符合法定程序,云雀公司主张一审判决其停止生产假冒葡萄酒缺乏事实,没有合法依据。

二、一审判决云雀公司赔偿波尔多联合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三、玛格旗舰店上传的工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均指向云雀公司,故该网店实际属于云雀公司。

唐文华向云雀公司提供的报关单等材料并非涉案侵权产品,与本案无关。

波尔多联合会虽从玛格旗舰店公证购买了相关产品,但本案中并未将购买的产品作为证据使用,而是使用公证的网站内容证明云雀公司实施了使用波尔多商标及虚构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一审法院根据云雀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法条竞合问题。

波尔多联合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淇公司):1.停止侵犯第1047488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行政处罚被查处的16236瓶侵权产品;

2.停止涉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11690.5元;

4.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一、波尔多联合会的涉案商标及知名度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为波尔多联合会,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止。

《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BORDEAUX波尔多”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经营者属于波尔多联合会(地理标志注册人)的成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四条规定,波尔多联合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包括地理范围、商品具备特定品质、商品在种植加工制造过程中具有特殊要求,包括葡萄收获和葡萄酒的发酵、酿制和陈酿都需在吉伦特省××市镇范围内进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6月19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于2016年5月17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45个附属产区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BORDEAUX波尔多”商标在烟台、汕头、福州等地受到过行政保护,在长沙、上海等地受到过司法保护。

在搜狐网发布的波尔多经济报告显示,2015年波尔多葡萄酒对华出口量达4791万升,2015年对华出口额达2.77亿欧元;

2016年波尔多葡萄酒在全球总计销售4.73亿升,总价值36.5亿欧元,中国大陆市场同时位列波尔多葡萄酒出口量及出口额的排名首位;

2017年波尔多葡萄酒全年共销售4.84亿升。

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6年7月6日出具的《检索报告》记载,以“波尔多andBordeauxand葡萄酒”为检索词,在惠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及内文字段检索,检出报纸文献462篇。

根据所附目录清单显示,上述文献发表的杂志期刊包括《钱江晚报》、《21实际经济报道》、《信息时报》等。

上述文献记载的内容包括:“我们几乎都熟知世界上这些顶级葡萄酒产区,波尔多、勃艮第等”、“对于整个葡萄酒界来说,目前期酒概念所讲的对象就是波尔多名庄酒”等。

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6年7月19日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记载,根据委托单位要求,本馆工作人员负责提取文献并由本馆工作人员复印。

复印的文献包括《葡萄酒全书》、《法国葡萄酒》等12篇文献。

上述文献记载的内容包括对波尔多产区或者波尔多葡萄酒的介绍。

波尔多联合会对“BORDEAUX波尔多”品牌在中国市场通过多种平台进行了宣传推广活动,包括百度、FT中文网、乐视网等多家网络平台,广东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多家卫视,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多家报纸杂志等,并制作了《波尔多葡萄酒学校》等系列宣传资料。

二、被诉侵权行为及相关查处情况百淇公司系刘孝令于2006年4月12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葡萄酒及果酒(原装、加工罐装)、其他酒,货物进出口,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品)。

2017年6月1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百淇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2017年8月7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百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孝令进行了询问调查。

在询问调查笔录中,刘孝令认可在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车间生产线上发现的12瓶葡萄酒是由百淇公司灌装的,另外在百淇公司仓储区内发现的其余八种葡萄酒也都是由百淇公司生产。

其中,有一种葡萄酒标签是百淇公司自己的标签和商标,其余七种是受南京金尊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委托进口,但因进口流程较多,时间较长,不能按期交付,所以在百淇公司内生产。

酒汁是从智利进口,价格4400元每吨。

现场发现的标签和包装是从深圳一家公司印刷后运输过来,标签共印刷了三万套,价格6600元,纸箱8700个,价格18000元,百淇公司未销售过扣押的产品。

2017年11月1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蓬)市监工处字[201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2017年6月1日查处的百淇公司生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以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葡萄酒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百淇公司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共计27582瓶,货值金额277967元。

所查获的葡萄酒中,包括利布尔纳拉图酒庄干红葡萄酒1285箱,利布尔纳拉图干红葡萄酒116箱,利布尔纳木桐男爵酒庄葡萄酒999箱,上述三种葡萄酒正面均标示“bordeaux”字样;

所查获葡萄酒中还包括皇爵1688干红葡萄酒306箱,酒背面标示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

另经蓬莱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签标示“利布尔纳木桐男爵酒庄葡萄酒”、“利布尔纳拉图干红葡萄酒”、“利布尔纳拉图酒庄干红葡萄酒”等酒精度不符合GB15037-2006《葡萄酒》标准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酒精度不合格的葡萄酒货值金额为190914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百淇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一款的规定;

该决定书还认定百淇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的规定;

该处罚书还认定百淇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百淇公司行政处罚合并为:1.没收查封的葡萄酒27594瓶;

2.没收查封的标签四卷;

3.没收查封的纸箱6690个、胶帽两箱;

4.并处罚款合计为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柒仟贰佰零贰点伍元整(¥1197202.50元)。

2018年4月17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依申请对“www.1688.com”网站上的供应商主页进行了证据保全。

截屏页面显示主页上方有“烟台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玛歌旗舰店”、“优质贴牌定制(OEM)服务”等字样,页面内可查询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基本资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等信息,显示的企业名称均为“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所售酒类包括皇爵1688干红葡萄酒,酒标背面标有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

玛歌圣玛丽葡萄酒,酒标正面标有“BORDEAUX”字样;

玛歌力士干红葡萄酒,酒标正面标有“BORDEAUX”字样。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依申请对购买相关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登录“www.1688.com”后,进入主页上方有“烟台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玛歌旗舰店”字样的供应商主页,网页宣传中写到“提供红酒贴牌定制服务,其产品以法国原酒国内灌装和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为主,所有产品均手续齐全,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

委托代理人在该供应商处购买了产品名称为“法国AOP原装进口红酒烫金浮雕重型瓶干红葡萄酒759ml”1瓶,产品名称为“法国原装进口红酒AOPOEM定制手握瓶干红葡萄酒750ml扫码1688”2瓶,共实际支付73.60元。

波尔多联合会为本案维权支付公证费66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3600元,差旅费等1490.5元。

波尔多联合会主张的律师费20万元未提交相关票据。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评判如下:百淇公司提交了其与唐文华签订的授权协议书,用于证明在www.1688.com网站玛歌旗舰店的实际经营者为唐文华,在该网站供应商页面中上传的企业工商注册信息等证件,是由实际经营者私自上传且已经过期,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列明的法定代表人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列明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波尔多联合会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供应商的实际运营人为百淇公司。

对此,波尔多联合会认为,百淇公司与唐文华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对内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协议对第三方不具有对抗效力,且www.1688.com作为中国大型的企业货物批发销售平台,对于百淇公司的资质文件审核具有详细的流程,该店公布的审核文件具有公示力,百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能代替企业存续及商标持续侵权行为,该供应商店铺的实际运营人为百淇公司。

授权协议相当于唐文华是百淇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其所有行为后果都应当由百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www.1688.com网站玛歌旗舰店的企业工商注册信息等能证明经营主体的文件均指向百淇公司,并没有百淇公司所主张的实际经营者唐文华的相关内容,消费者在该网店实际购买商品时,有理由相信百淇公司为实际的供应商,百淇公司提供的授权协议书不足以证明唐文华为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百淇公司所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标签上所标示的生产商都不是百淇公司。

波尔多联合会认为,即便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为其他厂家,但百淇公司亦属于多种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其与多家葡萄酒生产厂家合作,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百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其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中认可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日查处的葡萄酒均由百淇公司生产,其中有三种葡萄酒正面均标示“bordeaux”字样;

还有一种酒背面标示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对于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百淇公司的生产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对于www.1688.com网站玛歌旗舰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虽被诉侵权产品标签上所标示的生产商不是百淇公司,但百淇公司销售多种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有公证书予以证实。

第三,对于百淇公司称(蓬)市监工处字[201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提到的侵权产品并未流向市场,未给波尔多联合会造成实际损失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认为,百淇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清楚,无论是否流向市场,不影响对其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故一审法院对百淇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百淇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是百淇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百淇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所查获的葡萄酒中,利布尔纳拉图酒庄干红葡萄酒、利布尔纳拉图干红葡萄酒、利布尔纳木桐男爵酒庄葡萄酒正面均标示“bordeaux”字样;

玛歌旗舰店所销售的玛歌圣玛丽葡萄酒、玛歌力士干红葡萄酒,酒标正面标有“BORDEAUX”字样。

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使用于瓶贴显著部位,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系商标使用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系葡萄酒,与第1047488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字样与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字母部分仅大小写有区别或完全相同,整体构成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上市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案中,波尔多联合会主张百淇公司和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均非波尔多联合会成员,百淇公司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故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波尔多联合会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百淇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关于百淇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案中,百淇公司生产的皇爵1688干红葡萄酒,酒背面标示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但实际并非在波尔多地区生产,也不符合《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其生产该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伪造产地;

百淇公司生产的利布尔纳木桐男爵酒庄葡萄酒、利布尔纳拉图干红葡萄酒、利布尔纳拉图酒庄干红葡萄酒等酒精度不符合标准,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故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从波尔多联合会提供的公证书内容可以认定,玛歌旗舰店在2018年仍在宣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针对该行为应当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玛歌旗舰店在网页宣传中写到“提供红酒贴牌定制服务,其产品以法国原酒国内灌装和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为主,所有产品均手续齐全,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而委托代理人在该旗舰店公证购买的两种葡萄酒,生产商均非波尔多联合会的成员。

百淇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宣传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诚信原则,损害了波尔多联合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所售葡萄酒的质量作出了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百淇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百淇公司应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假冒波尔多联合会注册商标和伪造产地的葡萄酒;

立即停止在玛歌旗舰店宣传、销售中伪造产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波尔多联合会要求百淇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要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波尔多联合会要求销毁行政处罚被查处的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没收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的相对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无偿取得其财产所有权的行政处罚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无偿将该部分财产所有权收归国有,故该部分侵权产品已不受百淇公司的控制,对侵权产品的销毁应由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销毁,波尔多联合会再要求判决予以销毁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波尔多联合会未提交证据证明百淇公司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波尔多联合会主张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因波尔多联合会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百淇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一审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百淇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以及波尔多联合会为维权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等,酌情确定百淇公司赔偿波尔多联合会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一、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一、百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波尔多联合会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假冒波尔多联合会注册商标的葡萄酒;

二、百淇公司立即停止伪造产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百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波尔多联合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四、驳回波尔多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波尔多联合会负担6900元,由百淇公司负担6900元;

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由百淇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云雀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云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云雀公司企业变更信息资料打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已于2018年10月8日变更为“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共六页,拟证明玛歌旗舰店所售产品确实来自于法国,不构成伪造产地的虚假宣传。

波尔多联合会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证据中显示的收货方并非云雀公司,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本院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应予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系复印件,波尔多联合会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证据内容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变更企业名称为“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云雀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波尔多联合会的涉案商标权;

二、云雀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果构成侵权,云雀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云雀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波尔多联合会的涉案商标权的问题。

云雀公司主张,一审判决仅依据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云雀公司生产侵权产品,证据不足;

波尔多联合会从玛歌旗舰店公证购买的葡萄酒上并未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且玛歌旗舰店实际由唐文华经营,云雀公司不存在销售行为。

本院认为,首先,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云雀公司查获的葡萄酒中,利布尔纳拉图酒庄干红葡萄酒、利布尔纳拉图干红葡萄酒、利布尔纳木桐男爵酒庄葡萄酒正面均标示“bordeaux”字样,云雀公司对此并无异议。

上述葡萄酒产品上使用的“bordeaux”标识与波尔多联合会主张保护的涉案“BORDEAUX波尔多”商标构成近似,波尔多联合会一审中已提交大量证据证明“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云雀公司在上述葡萄酒产品上使用“bordeaux”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云雀公司虽主张其系接受其他公司委托进口葡萄酒,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其在上述葡萄酒上使用被诉标识有合法依据,且波尔多联合会对上述查处产品作出的鉴定报告亦显示“均未获得波尔多地区相关授权”。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云雀公司生产的被诉葡萄酒系侵害波尔多联合会涉案商标权的侵权产品,并无不当。

其次,波尔多联合会虽然经公证处公证从玛歌旗舰店购买了两瓶葡萄酒,但并未主张该两瓶葡萄酒系侵权产品,而是以公证书公证的玛歌旗舰店网页内容作为证据证明云雀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葡萄酒产品。

波尔多联合会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玛歌旗舰店的供应商页面中上传的企业工商注册证件等经营主体信息均指向云雀公司,云雀公司虽然否认,并主张玛歌旗舰系案外人唐文华实际经营,但该网站中并未显示唐文华的任何信息,云雀公司提交的其与唐文华签订的授权协议书仅属于其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故一审法院认定云雀公司系玛歌旗舰店的经营主体,并无不当。

根据公证书公证的玛歌旗舰店网页内容,可以看到玛歌旗舰店销售的玛歌圣玛丽葡萄酒、玛歌力士干红葡萄酒的酒标正面均标有“BORDEAUX”字样,与涉案“BORDEAUX波尔多”商标构成近似,云雀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经营的玛歌旗舰店销售的上述被诉葡萄酒有合法来源,故一审法院认定云雀公司销售的被诉葡萄酒系侵害波尔多联合会涉案商标权的侵权产品,亦无不当。

二、关于云雀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云雀公司在玛歌旗舰店销售的其生产的皇爵1688干红葡萄酒背面标示有“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在网页宣传中有“提供红酒贴牌定制服务,其产品以法国原酒国内灌装和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为主,所有产品均手续齐全,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

云雀公司主张其生产销售的葡萄酒确为法国进口,上述陈述内容是对产品的一种介绍,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在本案一、二审中云雀公司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云雀公司的上述宣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上述虚假信息容易误导消费者,从而使云雀公司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云雀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另外,云雀公司还主张,一审法院同时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本院认为,波尔多联合会在本案中主张的云雀公司的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方式并不相同,云雀公司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能通过商标法进行规制,故一审法院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云雀公司的两种被诉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三、关于云雀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如前所述,云雀公司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且云雀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葡萄酒及已停止相关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云雀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波尔多联合会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云雀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波尔多联合会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云雀公司涉案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过错程度及波尔多联合会为本案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云雀公司赔偿波尔多联合会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云雀公司虽主张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不当,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葡萄酒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故云雀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云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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