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771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世界广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振华国际广场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78号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世界广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世界广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振华国际广场分公司、被告烟台世界广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