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初14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李杰出电料销售门市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龙山西街36号南排40-41号。
经营者:李丽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李杰出电料销售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李杰出电料销售门市部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