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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6民初14498号
案件名称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6民初14498号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89号A栋14层南18-23号。

法定代表人:王衍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璟,该公司职员。

原告: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无锡中关村软件园3号楼(A6)211室。

法定代表人:黄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纯丽,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655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凯琪,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986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欢,该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光电园,。

法定代表人:吴海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要玩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要玩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要玩公司)、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邀玩公司)与被告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要玩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璟,原告无锡要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纯丽,原告上海要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凯琪,原告上海邀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欢,以及被告重庆要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要玩公司、无锡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上海邀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1、停止在其网站页面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字样或图案“YAOWAN17”;

2、注销被告注册的域名××;

3、在其经营场所、游戏界面等处停止使用“要玩”或“要玩网络”字样;

4、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ID:×××)中停止使用“要玩”字样及图案,并变更运营主体名称;

5、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使用“要玩”字号,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不得使用“要玩”及“YAOWAN”读音对应的汉字作为企业名称。

二、被告在腾讯、网易、新浪首页显著位置刊登消除影响声明,不少于15天,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确定。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2000元。

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注册成立,核心业务为网络游戏的研发与发行,系“YAOWAN”“要玩游戏”“要玩娱乐”“要玩帝国”等商标的注册人。

原告早在2004年就使用www.yaowan.com作为官方网址,同时注册并使用了yaowan1.com等其他域名。

原告以“要玩”为核心元素,先后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成立了无锡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上海邀玩公司等公司。

被告于2016年6月23日成立,主要业务为在××网站上推广传奇类网页游戏,并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向网络用户做游戏推荐介绍。

但被告至今并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相关游戏亦未取得相应的版号。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名称和域名与原告商标、域名、企业字号构成近似,具有明显混淆服务来源的故意,该行为容易误导网络用户认为被告网站与原告商标、网站及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鉴于原被告的主营业务均以提供在线网络游戏为主,故被告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重庆要玩公司辩称:一、被告的企业名称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1、被告依法注册企业名称,其企业名称和字号应受法律保护。

“要玩”字样为通俗的常用语,没有专属性和特定性,原告不能排除他人合理使用。

被告之前并不知晓原告的字号、商标、域名等情况,被告使用“要玩网络”作为企业名称是自己的创意,并非模仿原告的字号、商标、域名,主观上并无恶意。

被告的企业名称中含有特定地域“重庆”,与原告企业名称有显著区别,且被告一直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从未单独或突出使用“要玩”字样,不会导致市场主体的混淆。

2、被告依法经营企业,原告称被告未取得相关证照与事实不符。

3、被告使用的“要玩网络”字号是经工商行政审批核准的,被告将其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域名yaowan17的含义是“要玩,一起游戏”,系被告经合法注册取得,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1、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取得上述域名并进行使用,网页的内容和标识并没有突出使用“要玩”或者与原告商标有关的元素。

2、原告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商标保护的溯及力不涉及域名的使用。

3、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前,已经正当善意合理使用上述域名一年多,在使用过程中并未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

4、原、被告的商标相似度有限,不构成商标侵权。

5、原告注册的多个商标和域名并未完全使用,其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所提交的奖项亦不能证明其字号、商标、域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域名使用权。

1、原告持有的与被告相似的大多数域名并未实际使用,域名yaowan.com也不涉及其商标;

原告上海要玩公司经营的网址××中虽使用了“要玩娱乐game”商标,但其颜色和图形与注册的商标并不一致,且该商标的注册人是原告广州要玩公司而非原告上海要玩公司。

2、原告所注册的商标并未实际使用至网页中,被告的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会造成混淆。

3、从百度、360、搜狗三大搜索引擎输入“要玩”“要玩网络”“要玩娱乐”“yaowan”“yaowan17”等关键字的搜索结果来看,并没有原告所主张的混淆问题,且被告的域名有其特定的含义,与原告域名有显著区别。

四、被告微信公众号中图标为“要玩”的图像,名称为“要玩一起游戏”,不论从图形还是名称上看,与原告的商标都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五、被告申请的“要玩网络”商标目前尚处于审查阶段,是否与原告的商标构成近似,将由商标局进行审核评判,不是本案调整的范围。

六、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使用权,也未给原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七、被告未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原告要求消除影响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域名权、字号权,也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一)四原告主体情况及其注册商标相关事实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系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游戏服务等;

原告无锡要玩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游戏软件开发、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等;

原告上海要玩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技术及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

原告上海邀玩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技术及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

原告无锡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上海邀玩公司均系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第10263684号、第10263832号、第10263894号、第10263955号、第10263978号“yaowan”(见附图1)商标的注册人均系原告广州要玩公司。

其中,第1026368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网络通讯设备、电线、电池、动画片(截止);

第1026383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顾问)、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税款准备、寻找赞助(截止);

第1026389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包括电视广播、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全球计算机网络访问时间的出租、提供因特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截止);

第1026395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数字成像服务、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截止);

第1026397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技术项目研究、气象预报、物理研究、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艺术品鉴定(截止)。

第10264012号“要玩游戏”(“游戏”放弃专用权,见附图2)商标的注册人系原告广州要玩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数量显示器、电子公告牌、网络通讯设备、电线、电池、动画片(截止)。

第12849454号、第12849537号、第12849712号、第12849768号“要玩帝国”(见附图3)商标的注册人均系原告广州要玩公司。

其中第1284945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税款准备、寻找赞助(截止);

第1284953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8类,包括电视播放、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全球计算机网络访问时间出租、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截止);

第1284971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节目制作、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截止);

第1284976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技术项目研究、气象预报、物理研究、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艺术品鉴定(截止)。

第18489399号、第18489568号“要玩娱乐GAMEYW”(见附图4)商标的注册人均系原告广州要玩公司。

其中第1848939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9类,包括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音乐文件、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声音传送装置(截止);

第1848956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42类,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技术研究(截止)。

(二)四原告要玩系列网站及原、被告域名相关情况原告提交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及顶级国际域名证书、国际域名注册证书显示,2004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广州要玩公司注册了“广州要玩”“要玩”“要玩导航”“要玩网游”“要玩联盟”“要玩广告联盟”等系列网站以及yaowan.com、yaowanv5.com、yaowan1.com、yaowan3.com、yaowan8.com、yaowangame.com等系列域名;

原告无锡要玩公司分别于2002年、2014年注册了“无锡要玩娱乐”“要玩平台”网站;

2010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上海要玩公司分别注册了“要玩门户”“要玩”等网站及shyaowan.com域名;

2016年,原告上海邀玩公司注册了“邀玩网页”网站及yaowwl.com域名。

被告运营的网站名称为“要玩网络”,对应域名地址为××,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

原告为证明其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交了其于2010年至2019年期间所获得的奖项,包括但不限于:1、“要玩”“要玩游戏”“要玩娱乐”“yaowan”多次获中华网、07073游戏网、百度游戏网、2366游戏网、265G网、新浪游戏网等多个平台颁发的“年度十佳网页游戏运营网”“十大网页游戏运营平台”“年度最佳运营平台”“最具影响力手机游戏运营企业奖”等奖项;

2、原告“要玩”系列网站运营的包括《屠龙传说》《富豪传奇》《大富豪2》等在内的多款游戏获得多个奖项。

被告认为,原告注册的多个商标和域名并未完全使用,其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

同时,上述奖项的颁奖单位不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且大多数为游戏本身的奖项,没有显示获奖主体及原告商标、域名,与原告关联性不强,不能证明原告在游戏行业内具有知名度;

此外,原告所获得奖项的时间集中于2010年至2013年,即使是有一定影响力,也只能证明在上述期间存在,而不能证明有持续的影响力。

(三)四原告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取证情况2018年4月19日,原告广州要玩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1、进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进入商标综合查询页面,在申请人处输入被告企业名称,查询结果显示,被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要玩网络”“要玩网络(艺术体)”为商标,目前为“等待实质审查”状态。

2、通过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分别查询原告广州要玩公司及被告的相关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登记备案了多个含有“yaowan”的网址,包括www.yaowan.com、www.yaowan1.com、www.yaowan3.com、www.yaowanv5.com、www.yaowan8.com等;

被告登记备案了××等网址,该网址对应的网站名称为“要玩网络”,点击该网址进入网站首页,首页显示为要玩游戏登录页面,页面左上角处标有“YAOWAN17”蓝色标识(见附图5);

登录后进入“荣耀之城”游戏页面,页面左上角标有“YAOWAN17.COM”蓝色标识(见附图6),游戏共有129个区服,每个区服均显示为“火爆”状态,进入游戏后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方式进行游戏充值,充值金额有10元至50000元不等;

游戏页面下方标注有被告的企业名称“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操作过程由(2018)粤广南沙第1991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2018年4月19日,原告广州要玩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1、在地址栏输入“××”进入该网站首页,首页为要玩游戏登录页面,页面左上角标有“YAOWAN17”图标(同附图5),登录后进入网站充值中心,可选择相应的游戏和服务器进行充值,可选择充值的游戏有《风云传世》《荣耀之城》《勇闯乱世》《王者之心》《凌天传说》,上述游戏分别有2、129、4、70、0个区服,充值金额有10元至50000元不等。

2、登录电脑版微信客户端,点击进入名称为“要玩一起游戏”的公众号,微信号为×××,该公众号所使用的微信图标为中文字样“要玩”的蓝色加粗艺术体(见附图7);

公众号内容分为手机游戏、网页游戏、咨询专区三大部分,点击“手机游戏”,显示有《王者传奇》《荣耀传奇》《传世之战》三款游戏,点击“网页游戏”处的“荣耀之城”,跳转至《万丈荣耀,巅峰之城》文章,文章内载有“《荣耀之城》是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最近运营的一款ARPG传奇类网页游戏…”等内容。

3、打开腾讯视频网站,搜索“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点击第一条搜索结果视频《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家要玩出新高度》,视频宣传内容显示有“要玩网络人,深耕着自己的企业文化,…截至目前,合作对象上,与公司合作的研发商、运营商逾二十家,其中不乏腾讯、360游戏、搜狗游戏、恺英集团、37互娱、杭州妙聚等行业内的巨头,下游渠道合作方已超百家。

…到2017年,运营页游产品达到10款,手游产品达到3款,全年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等内容,视频最后播放展示了“要玩网络”标识(见附图8)。

上述操作过程由(2018)粤广南沙第19915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庭审中,被告确认上述微信公众号系由其所运营,并自认上述视频系其企业宣传短片。

2018年4月23日,原告广州要玩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广州要玩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进行如下操作:登录手机版微信客户端,点击进入名称为“要玩一起游戏”的公众号,对应微信号为×××,账号主体显示为被告的企业名称;

公众号内容分为手机游戏、网页游戏、咨询专区三大部分,点击“咨询专区”进入“人才招聘”板块,展示出来的“公司环境”照片中显示,被告公司墙体显著位置标有其企业名称全称“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上方中部位置标有“要玩网络”标识并突出“要玩”字样(见附图9)。

上述操作过程由(2018)粤广南沙第16871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四)四原告主张的权利及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原告广州要玩公司主张被告存在以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被告在××网站主页使用的“YAOWAN17”标识,侵害了原告第10263832号(第35类)、第10263894号(第38类)、第10263955号(第41类)“yaowan”的商标专用权;

2、被告在其游戏页面中使用“YAOWAN17.COM”标识,侵害了原告第10263684号(第9类)、第10263955号(第41类)“yaowan”的商标专用权;

3、被告的××域名与原告的“yaowan”构成商标近似,侵害了原告第10263684号(第9类)、第10263894号(第38类)、第10263955号(第41类)、第10263978号(第42类)“yaowan”的商标专用权;

4、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的“要玩”微信图标、在经营场所内以及腾讯视频上发布的企业宣传短片中使用的“要玩网络”字样,均与原告的“yaowan”构成商标近似,与“要玩游戏”构成商标相同,侵害了原告第10263684号(第9类)、第10263832号(第35类)、第10263894号(第38类)、第10263955号(第41类)、第10263978号(第42类)“yaowan”以及第10264012号(第9类)“要玩游戏”的商标专用权;

5、被告的企业字号“要玩”及其在经营场所、游戏页面、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的“要玩”字样,与原告“要玩游戏”构成商标相同,与“yaowan”“要玩帝国”“要玩娱乐GAMEYW”构成商标近似,分别侵害了原告第10263684号(第9类)、第10263894号(第38类)、第10263955号(第41类)、第10263978号(第42类)“yaowan”,第10264012号(第9类)“要玩游戏”,第12849454号(第35类)、第12849537号(第38类)、第12849712号(第41类)、第12849768号(第42类)“要玩帝国”以及第18489399号(第9类)、第18489568号(第42类)“要玩娱乐GAMEYW”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提交了“要玩”“要玩网络”“要玩娱乐”关键词的百度、360及搜狗搜索截图,主张上述搜索结果所显示的图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一致,原告并未对上述商标进行实际使用,被告运营的网站中也未使用任何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标、文字,且被告从未单独或突出使用“要玩”字样,只有在输入“要玩网络”时才显示被告网站的相关信息,其并未侵害原告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四原告主张被告还存在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被告使用的域名××与原告的yaowan.com、yaowan1.com、yaowan3.com、yaowan8.com、yaowanv5.com、yaowangame.com域名识别部分均含有“yaowan”要素,且双方域名均属于国际顶级域名,中心域名构成近似;

2、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企业字号“要玩”与四原告的企业字号一致或读音一致,容易导致用户混淆,对四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3、被告在经营场所、游戏页面、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四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其域名与原告的上述域名虽有部分相同,但网络用户关注的是游戏而非商号或者网址,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且原告并未实际使用yaowan1.com、yaowan3.com、yaowanv5.com、yaowan8.com域名,www.yaowan.com网址亦未使用“yaowan”变形拼音商标,××网站中使用的图标颜色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亦不一致。

为此,被告提交了原告网站的网页截图予以证明。

此外,被告提交顶级国际域名证书、互联网站备案信息,主张其域名已在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系合法取得,其没有刻意混淆的故意和行为。

另,被告还提交了“yaowan”“yaowan17”的百度、360及搜狗搜索截图,主张搜索“yaowan”结果显示的是与原告有关的宣传和介绍,搜索“yaowan17”结果显示的是被告代理的游戏介绍,二者不构成混淆。

四原告主张其因被告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502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9600元,四原告提交了相应的公证费发票;

其余为经济损失,并无具体计算方式。

(五)被告主体情况及其他举证情况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网络游戏研发及推广、应用软件开发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信息咨询等。

被告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公司注册委托代理协议、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公司章程等,拟证明被告公司注册符合法律规定,其公司字号的取得是代理公司及代理人员的创意,并非恶意攀附原告的企业名称,且该字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符合工商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2、要玩网络游戏项目投资协议、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拟证明被告系正规合法的经营主体;

3、被告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拟证明被告公司证照齐全,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4、游戏协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拟证明被告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有效,其代理运营的游戏亦取得了相关的证书,符合法律规定;

5、行政许可审批协议、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委托第三人申请注册商标;

6、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结果打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商标相似度有限,不构成近似,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获奖情况、公证书、域名证书、网页截图打印件、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广州要玩公司是否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三是被告是否对四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是四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是否有依据;

五是四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有依据,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四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本院认定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系第10263684号、第10263763号、第10263832号、第10263894号、第10263955号、第10263978号“yaowan”,第10264012号“要玩游戏”、第12849454号、第12849537号、第12849712号、第12849768号“要玩帝国”以及第18489399号、第18489568号“要玩娱乐GAMEYW”的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保护期内,原告广州要玩公司依法对上述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无锡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上海邀玩公司以被告的企业名称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亦有权对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原告广州要玩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问题(一)被告的××域名是否侵害了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第9、38、41、42类商品上“yaowan”的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

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域名主体部分“yaowan17”中含有的拼音“yaowan”,与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的“yaowan”商标拼音字母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且被告申请注册上述域名进行与原告商标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游戏类产品的宣传和交易,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以及通过该网站运营的游戏产品来源于原告广州要玩公司或者与原告广州要玩公司有特定联系,侵害了原告广州要玩公司对第10263684号“yaowan”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原告主张被告注销上述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使用××域名进行宣传和交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与“yaowan”商标在第38、41、42类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均不相同或类似,故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第10263894号、第10263955号、第10263978号“yaowan”的商标专用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在其网站页面中使用的“YAOWAN17”标识是否侵害了原告第35、38、41类商品上“yaowan”的商标专用权,以及在游戏页面中使用的“YAOWAN17.COM”标识是否侵害了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第9、41类商品上“yaowan”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被告经营的××网站中,其网站页面及游戏页面中分别使用了“YAOWAN17”及“YAOWAN17.COM”标识,该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经审查,“YAOWAN17”组合标识系由变形“S”图形、“YAOWAN17”及网址××三部分组合而成,“YAOWAN17.COM”系域名形式标识,二者均含有“YAOWAN”要素,且该要素系上述标识的主要部分,将该要素与原告的“yaowan”商标进行视觉效果比对,二者的拼音字母、读音、中文含义均相同,分别为“要玩”的大小写拼音,故“YAOWAN17”“YAOWAN17.COM”标识与原告“yaowan”商标具有一定的相似度。

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的“要玩”企业字号、要玩及其拼音“yaowan”系列商标在互联网游戏行业中确实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原告广州要玩公司与被告均系从事网络游戏相关的互联网公司,被告在其网站页面或游戏页面中使用与原告广州要玩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的网站或游戏产品来源于原告广州要玩公司或者与原告广州要玩公司有特定的联系,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中,“YAOWAN17”标识对被告的网站起到宣传的作用,而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第35类商品上“yaowan”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包含广告宣传,故侵害了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第10263832号“yaowan”的商标专用权;

“YAOWAN17.COM”标识系在游戏产品界面使用,与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第9类商品上“yaowan”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类产品属于同类商品,故侵害了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第10263684号“yaowan”的商标专用权。

现原告广州要玩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上述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使用上述标识进行宣传或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与“yaowan”商标在第38、41类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均不相同或类似,故原告广州要玩公司主张被告侵害其第10263894号、第10263955号“yaowan”的商标专用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在其在微信公众号使用的“要玩”微信图标、在经营场所内以及腾讯视频上发布的企业宣传短片中使用的“要玩网络”字样,是否侵害了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第9、35、38、41、42类商品上“yaowan”以及第9类商品上“要玩游戏”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图标上使用的“要玩”字样标识,在经营场所内以及腾讯视频上发布的企业宣传短片中使用的“要玩网络”字样均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均属于商标性使用。

首先,被告使用的“要玩”及“要玩网络”标识,其核心要素“要玩”的汉语拼音为“yaowan”,与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的“yaowan”商标字母完全相同,含义亦相同,被告的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故本院认定二者与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的“yaowan”构成商标近似。

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图标、经营场所及企业宣传短片中使用上述标识,起到广告宣传、展示的作用,而原告广州要玩公司“yaowan”商标在第35类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包含广告宣传类,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第10263832号“yaowan”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广州要玩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上述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使用上述标识进行宣传或交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与“yaowan”商标在第9、38、41、42类,以及与“要玩游戏”在第9类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均不相同或类似,故原告广州要玩公司主张被告侵害其第10263684号、第10263894号、第10263955号、第10263978号“yaowan”以及第10264012号“要玩游戏”的商标专用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使用“要玩”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广州要玩公司对“yaowan”“要玩游戏”“要玩帝国”“要玩娱乐GAMEYW”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广州要玩公司主张被告将“要玩”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其经营场所、游戏页面、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上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该条款中的在商品上使用是指商标性使用,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其实质是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使相关公众能够清晰无误地识别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

上述条款中企业名称的“突出使用”是指违反企业名称使用的行政规范要求或企业名称在商品上的商业惯用方式,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在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其行为实质是将企业名称直接标示经营者身份的功能变为商标功能,从而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

因此,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按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理。

本案中,被告将“要玩”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符合在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商标性使用要件,不属于侵害原告广州要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原告广州要玩公司主张被告侵害其上述商标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四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问题首先,关于四原告主张的域名近似问题,鉴于四原告已主张了商标侵权,上文已对此进行了论述,故被告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再予以论述。

其次,关于四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要玩”作为企业字号的问题,被告的企业名称为“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且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游戏页面、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中均使用了“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四原告的“要玩”“邀玩”企业字号及“要玩”系列商标,通过四原告及相关公司多年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互联网游戏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明知四原告的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登记企业名称时将“要玩”作为字号,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邀玩”与“要玩”虽不同,但二者系谐音,亦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虽是其企业名称全称,但同时也突出使用“要玩”或者“要玩网络”字样,在主观上具有攀附四原告企业字号声誉的主观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四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因此,四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要玩”作为企业字号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同理,四原告要求被告变更其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名称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

至于四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后不得使用“YAOWAN”读音对应的汉字作为企业字号的问题,本院认为,拼音对应的汉字含义具有多样性,并不全都与四原告的企业字号“要玩”“邀玩”相同或者近似,故对四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四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问题四原告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其商标及企业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误认为被告与四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给四原告的商标和字号造成了损害,被告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消除影响是侵害人在其侵权行为不良影响范围内承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方式。

原、被告均为互联网企业,被告的侵权行为已涉及到互联网平台,故四原告要求被告在腾讯、网易、新浪首页上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的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五、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四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一方面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实际使用情况、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明显,另一方面考虑侵权行为对四原告商标声誉和企业商誉的不正当利用和攀附,并通过其不正当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损害以及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还考虑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至于四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系原告在对被控侵权行为取证的过程中所产生,该费用在本案中确系必要支出,且原告已提交了相应的公证费发票,故本院视其合理性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页面使用与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近似的字样或图案“YAOWAN17”;

二、被告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域名“yaowan17.com”;

三、被告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游戏界面使用“要玩”或“要玩网络”字样;

四、被告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yaowan17com”使用“要玩”字样或图案,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运营主体信息(变更后不得包含“要玩”字样);

五、被告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不得包含“要玩”字样);

六、被告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五日在腾讯、网易、新浪首页上刊登声明,为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需经法院审核);

七、被告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八、驳回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被告重庆要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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