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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步宇工贸有限公司与梁为龙、吴美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10230号
案件名称湖北步宇工贸有限公司与梁为龙、吴美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步宇工贸有限公司;梁为龙;吴美荷;池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0230号 原告:湖北步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杨店镇。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青,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为龙,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吴美荷,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池军,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湖北步宇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为龙、吴美荷、池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步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步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步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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