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616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浒山继平电动机修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J40N69)。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新村65号楼北3店面。
经营者:杨继平,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浒山继平电动机修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