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750号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达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大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劲野机动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海昌路。
法定代表人:靳亭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军,长沙正奇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新忠信摩托车销售部,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株易路口长株潭大市场****(昭山示范区)。
经营者:黄华。
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劲野机动车工业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新忠信摩托车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