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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秦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11刑初160号
案件名称雷秦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41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秦,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

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法家,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薛保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雷秦等人在未取得“雅莹”、“”、“EPYAYING”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布料等加工成该公司的同款服装,并擅自在服装上加上印有“EPYAYING”注册商标的衣领标、水洗标等吊牌,通过淘宝店铺“y正品女装代购”在网上予以销售,截止案发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3万余元。

被告人雷秦现已与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赔偿该公司20万元并获得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43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秦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雷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雷秦认罪认罚,已赔偿商标所有权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销售金额中存在刷单情况且获利较小,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雷秦在未取得第7400643号“”、第43931016号“EPYAYING”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雅莹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布料并委托他人根据该公司的服装样式进行仿制加工,在服装上使用上述印有“”、“EPYAYING”注册商标的衣领标、水洗标等,在其位于桐乡市××街道××路××小区××幢××室××房,通过淘宝店铺“Y正品女装代购”(掌柜号“问道134200”)在网上以正品雅莹女装的名义予以销售,截止案发销售金额达43万余元。

2021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桐乡市××街道××路××小区××幢××室××房扣押各类衣物121件、吊牌100个、手机一部。

经雅莹公司鉴定,扣押的披风、毛衣、西装开衫等均为假冒雅莹公司同款产品,吊牌为假冒雅莹公司注册商标的吊牌,均是未经雅莹公司授权的假冒产品。

另查明,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雷秦与雅莹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雷秦赔偿雅莹公司20万元,雅莹公司对被告人雷秦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吊牌、开衫、披风、毛衣等物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情况说明、鉴定书(附鉴定明细)、交易截图、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沈某、吴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附搜查照片),扣押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电子数据,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将该商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3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雷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其能赔偿商标所有权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雷秦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但建议对被告人雷秦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照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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