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853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568529917。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国泉,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国泉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