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205号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律师: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轩茗阁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甘泉路81号。
经营者:张召,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轩茗阁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