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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卡尔蔡司医疗技术股份公司与苏州速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555号
案件名称555卡尔蔡司医疗技术股份公司与苏州速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卡尔蔡司医疗技术股份公司;苏州速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555号原告:卡尔蔡司医疗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德国耶拿格什维策尔街51-52号。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蒂安˙米勒,迪尔克˙布鲁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扬,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婷,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速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支英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苏州市新苏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伟,无锡互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卡尔蔡司医疗技术股份公司与被告苏州速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卡尔蔡司医疗技术股份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卡尔蔡司医疗技术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尔蔡司医疗技术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卡尔蔡司医疗技术股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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