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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肥西县上派镇小崔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090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肥西县上派镇小崔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上派镇小崔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民初1090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上派镇小崔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10号101室。

经营者:崔小培,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古井贡公司)与被告肥西县上派镇小崔烟酒商行(简称小崔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小崔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贡公司请求判决小崔商行:1、停止侵犯古井贡公司第7196668号、第8164765号、第104970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古井贡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3、支付古井贡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

4、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称事实和理由:古井贡公司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客户美誉度和较高品牌价值。

2018年9月14日,古井贡公司调查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小崔商行,以450元的价格购买一箱“古井五年版”白酒。

经古井贡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外箱上的编码属于开版印刷制假。

小崔商行的行为侵害古井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古井贡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和很大经济损失。

小崔商行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第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商标由古井贡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黄酒,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第8164765号图形商标由古井贡公司于2011年4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利口酒)、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米酒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4月6日。

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由古井贡公司于2013年4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黄酒、烧酒、酒精饮料原汁、米酒、蒸馏饮料等,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6日。

古井贡酒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公证处2018年10月19日出具的(2018)皖亳公证字第9091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9月14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和某贡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1、王某2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门头标有“运升烟酒商贸”字样的商店。

公证人员检查了王某1的自用手机,确认手机中没有与本次保全相关的照片。

王某1用自用手机对该商店外观进行拍照,并使用手机定位功能对当前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屏;

王某2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版白酒(外包装盒上标有酒精度:40.6%vol,净含量:425mlX4盒等字样)和一包香烟,使用自用手机上的支付宝支付功能支付人民币475元(酒450元、烟25元),对支付宝支付页面进行了截图。

当晚在汉庭酒店的一间客房里,王某1使用其自用手机对购买的上白酒外观进行拍照。

古井贡公司的工作人员叶某对该箱白酒从外观进行鉴定并出具了编号为古鉴字(20180914)第00020号的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一份。

随后公证人员某上述物品进行加封并由公证人员及王某1、王某2、叶某在封条骑缝处签字,王某1再次使用自用手机对加封后的物品外观进行拍照。

以上过程公证人员在场监督。

公证书还附有照片及手机截屏图打印件,并附上述鉴定报告书复印件。

上述手机截图显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王某2通过支付宝支付475元的页面上显示“崔小培-475.00交易成功”等信息。

照片显示,被控产品的销售商店的门头标示“运升烟酒商贸”。

鉴定报告书记载的鉴定内容为:“经对此送(取)检样品进行检验,认定:被鉴定物品外箱、内盒、合格证、物流码属于开版印刷,与我公司产品不符,属于假冒我公司产品。

综上,被鉴定物品属假冒我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年份原浆酒(注册商标)。

鉴定人:叶某”。

庭审中古井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出示其公证保全的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本院检查确认封存情况无异常后,交由程磊启封,与古井贡公司生产的正品白酒产品进行比对。

程磊比对后指出,被控产品外箱侧面的由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组成的编码是开版印刷所致,古井贡公司产品是激光喷码形成;

对被控产品外箱一侧面的右上角防伪标上的二维码的扫描结果显示该码已被查询5401次(程磊现场用手机进行扫描);

被控产品外箱及内盒上的古井贡公司企业名称字体与古井贡公司产品相比,均存在古井贡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区别;

对被控产品瓶盖顶部的二维码进行扫描,显示结果为“读亳有奖”活动内容的网页,扫描古井贡公司产品能显示生产日期、品种等产品基本信息;

被控产品瓶颈卡扣是粗糙的金黄色,古井贡公司产品是光亮的红铜色。

被控产品外箱、内盒或瓶体上使用了古井贡公司的第7196668号、第8164765号、第10497096号注册商标。

小崔商行于2017年12月25日注册,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向小崔商行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古井贡公司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时,受送达商店的门头招牌上标示“运升烟酒商贸”,店内悬挂营业执照注明的名称是“肥西县上派镇小崔烟酒商行”,经营者是“崔小培”。

在本院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为“汪卫卫”,签名人自称是崔小培的妻子。

另,本院(2018)皖0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本院2018年7月25日受理古井贡公司起诉崔小培侵害商标权纠纷,经多种方式送达未果(其中2018年8月10日曾经电话通知崔小培领取该案应诉材料),遂向崔小培公告送达。

2018年12月10日,本院判决崔小培停止侵犯古井贡公司第7196668号、第8164765号注册商标权,赔偿损失24000元。

以上事实,由古井贡公司提交的(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68号公证书、(2016)皖亳公证字第3691号、第3692号公证书、(2018)皖亳公证字第9091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古井贡公司自产白酒,本院(2018)皖0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古井贡公司在案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古井贡公司是第7196668号、第8164765号、第1049709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对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有权起诉维权。

(2018)皖亳公证字第9091号公证书能够证明,2018年9月14日,古井贡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崔商行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经庭审中比对,被控产品与古井贡公司产品存在数处差异,尤其是被控产品外箱及内盒标示的古井贡公司企业名称字体与古井贡公司产品相比,存在古井贡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区别,表明该外箱不是来源于古井贡公司,被控产品应属非由古井贡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

被控产品的外箱、内盒或瓶体上,使用了古井贡公司的第7196668号、第8164765号、第10497096号注册商标,属于侵害古井贡公司商标权的侵权产品。

本院认定,本案的侵权销售行为由小崔商行实施,其未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金额,古井贡公司未能证明其因小崔商行侵权所致经济损失或小崔商行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结合古井贡公司品牌的知名度、维权合理开支以及小崔商行经营规模及时间、地理位置、侵权性质及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额为14000元。

本院(2018)皖01民初1096号案以公告方式向崔小培送达应诉材料,崔小培在该案的受送达时间应不早于2018年10月10日;

本案中古井贡公司公证保全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8年9月14日,在上述时间之前,不应认定被告本案行为构成重复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肥西县上派镇小崔烟酒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7196668号、第8164765号、第10497096号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二、被告肥西县上派镇小崔烟酒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肥西县上派镇小崔烟酒商行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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