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460号原告:陈伟,男,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爽,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猛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103之B07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陈伟诉被告广州猛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陈伟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赔偿诉讼请求变更为2万元。
同日,陈伟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陈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