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知民初73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荀文涛,男,1987年9月5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荀文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