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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萨尔图区天拓通信商行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2民初6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萨尔图区天拓通信商行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天拓通信商行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2民初6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黑龙江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天拓通信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注册号:******。

经营者:张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天拓通信商行(以下简称天拓商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源德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被告天拓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祝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起点商店立即停止侵犯源德盛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52××××.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新起点商店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3、判令新起点商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源德盛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产品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

新起点商店销售的自拍杆产品侵犯了源德盛公司上述专利权,损害了源德盛公司合法权益。

天拓商行答辩称:1、源德盛公司起诉商品所涉专利权,新起点商店并不清楚。

进货时,供货商也未告知新起点商店所涉商品存在专利,新起点商店亦无法识别该商品是否具有专利权。

因此,新起点商店主观上没有恶意。

2、本案所涉纠纷在收到法院传票前,源德盛公司并未通知及告知新起点商店所售品涉嫌专利侵权,原告不告而诉的做法是极不合理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源德盛公司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原告源德盛公司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针对原告源德盛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被告新起点商店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1、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7)深证字第127625号公证书;

2、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7)深证字第127626号公证书;

3、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1684号公证书;

4、专利号ZL20142052××××.0专利《中国专利金奖》获奖证书。

证实:案涉自拍杆专利专利权的合法性及商业价值。

针对原告源德盛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被告新起点商店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第三组证据: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4558号公证书及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于本次公证中封存的物证(自拍杆实物一件及盖有新起点商店公章购物小票一件)。

证实:新起点商店侵权事实的存在。

针对原告源德盛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被告新起点商店质证称:对该组证据有异议,购物小票与新起点商店所卖产品不符,该购物小票没写明自拍杆,不是新起点商店销售的。

第四组证据:被告新起点商店工商信息一份。

证实:被告新起点商店主体资格情况。

针对原告源德盛公司提交的第四组证据,被告新起点商店质证称: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被告新起点商店就其诉讼主张,未提交证据。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当庭拆封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封存的案涉物证(自拍杆实物一件及盖有新起点商店公章购物小票一件),并当庭进行了技术比对。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1日,源德胜公司申请并于2015年1月21日经核准获得ZL20142052××××.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本案中,源德盛公司明确主张专利的权利要求2为本案要求保护范围。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1记载: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权利要求2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源德盛公司按期交纳了该专利的年费。

新起点商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黑龙江省××××会战大街23中大楼1层19号,经营者:王琼,注册日期2015年7月29日,经营范围:手机及配件销售、手机维修。

2018年9月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潘某及公证人员胡某随同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旭楠来到位于黑龙江省××××会战大街的新起点商店。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马旭楠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用手机支付宝功能支付购买了自拍杆一个,取得收款收据一张。

马旭楠支付成功后将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发送至公证人员处。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产品、相关票据,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产品、相关票据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全某督。

该自拍杆产品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伸缩杆的顶端;

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夹紧机构设有一与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

伸缩杆收缩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该自拍杆包装盒上无生产厂家信息。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2018年12月,ZL20142052××××.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荣获第二十届中国专利金奖。

源德盛公司陈述,源德盛公司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厂家生产专利产品,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销售。

新起点商店,店铺面积为2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收据、《公证书》及封存实物、中国专利金奖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的法律状态系有关国家机关公示的内容。

源德盛公司的ZL20142052××××.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本案的焦点为,新起点商店是否侵害了源德盛公司涉案专利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新起点商店销售了被诉侵权自拍杆产品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应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比。

本案中,源德胜公司明确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2,应以该范围为审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伸缩杆的顶端;

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夹紧机构设有一与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伸缩杆收缩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新起点商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产品的诚信义务,应当对所经营产品来源的合法性施以应有的注意。

新起点商店没有对产品来源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销售了三无产品。

同时,新起点商店不能证明其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也不能证明其经营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合法。

故源德盛公司诉请新起点商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源德盛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与新起点商店因本案侵权所为获利情况均不能认定。

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获得的利润等情节,确定新起点商店赔偿的数额。

源德盛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充分事实根据,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没有根据等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源德盛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大庆市萨尔图区新起点通讯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ZL201420522729.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大庆市萨尔图区新起点通讯商店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大庆市萨尔图区新起点通讯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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