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106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潮深煲仔饭,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张彩女,女,汉族,住址福建省诏安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潮深煲仔饭、张彩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8)粤0306民初11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17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