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507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邓仲亮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188号9幢3单元4-4,注册号500383605354052。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川区邓仲亮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