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16300号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婧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英,女,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立案时原告同时起诉高粱红(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该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3日核准注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属于试点法院,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同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被告张淑英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