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6128号原告深圳市蓝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20号硅谷动力智能终端产业园A5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N。
法定代表人孔祥国。
委托代理人赵逸龙,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麦康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南七巷5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9。
经营者邹金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蓝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麦康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蓝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蓝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麦康五金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元,本院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