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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淮川天浩通讯行、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知民终444号
案件名称浏阳市淮川天浩通讯行、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浏阳市淮川天浩通讯行;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淮川天浩通讯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淮川圭斋西路**。

经营者:李隆和,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浏阳市淮川天浩通讯行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浏阳市淮川天浩通讯行在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邮寄送达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浏阳市淮川天浩通讯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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