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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飞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24120号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飞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飞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4120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1。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玉,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金飞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村**代码:×××75D。

法定代表人:肖晓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飞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余款人民币22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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